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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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則規矩的權限和程序能夠征收團體悉數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團體悉數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付出土地補償費、安排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人的社會保證費用,保證被征地農人的日子,保護被征地農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所的,還應當保證被征收人的寓居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婪、移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攬地被征收的,土地承攬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矩取得相應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莊土地承攬法》(2009修改)
第十六條 承攬方享有下列權力:
(一)依法享有承攬地運用、收益和土地承攬經營權流轉的權力,有權自主安排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攬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取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則、行政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
3. 《Z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村莊土地承攬膠葛案件適用法則問題的解說>》
第一條 下列觸及村莊土地承攬民事膠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攬合同膠葛;
(二)承攬經營權侵權膠葛;
(三)承攬經營權流轉膠葛;
(四)承攬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膠葛;
(五)承攬經營權承繼膠葛。
團體經濟安排成員因未實踐取得土地承攬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奉告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央求處理。
團體經濟安排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承攬地被依法征收,承攬方央求發包方給付現已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撐。
承攬方已將土地承攬經營權以轉包、租借等辦法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還有約好外,青苗補償費歸實踐投入人悉數,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悉數人悉數。
第二十三條 承攬地被依法征收,扔掉一起安排的家庭承攬方,央求發包方給付現已收到的安排補助費的,應予支撐。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辦理法實施法則》 (2011修訂)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村莊團體經濟安排悉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悉數者悉數。
征收土地的安排補助費有必要??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排的人員由村莊團體經濟安排安排的,安排補助費付出給村莊團體經濟安排,由村莊團體經濟安排辦理和運用;由其他單位安排的,安排補助費付出給安排單位;不需求一起安排的,安排補助費發放給被安排人員個人或許征得被安排人員贊同后用于付出被安排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排補助費運用狀況的監督。